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毕业的普通全日制统招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规范,以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采取有效促进措施,实行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保证毕业生平等就业、自主择业。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对毕业生的自主择业进行指导和帮助,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去建功立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和帮助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可根据有关政策、市场需求及人职匹配等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第六条 学校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到位;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招生、培养和就业的联动机制,形成“领导主抓、部门统筹、系部落实、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校应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不断拓展就业市场,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提升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帮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机构分为校、系两级,成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系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和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
第九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以书记、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就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确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二)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检查和督促相关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
系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设立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研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就业教育要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法制诚信、心理健康、择业观念等内容去开展。就业指导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社会实践、招聘活动、心理辅导和就业咨询等形式,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形势与政策指导、法律知识指导、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招聘指导等工作,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做好就业工作人员及就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重点开展创新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及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拓展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增进校企合作,挖掘就业渠道;优化就业资源,提高就业质量;
(四)组织填写、制作、发放和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制作、发放、签订、审核和管理;
(五)搜集、审核和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用人单位的宣讲、招聘等工作;
(六)做好在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毕业前到用人单位上岗培训的相关准备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驻点指导、巡回检查和跟踪调研等工作;
(八)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违约、工伤等情形导致的就业纠纷;
(九)负责统计、整理和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或材料;
(十)负责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处理毕业生派遣中遗留问题;
(十一)建立毕业生延伸服务机制,继续在就业推荐、创业服务等方面帮助和关心离校毕业生;
(十二)加强就业工作制度建设,促使就业工作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三)建立和完善学校就业信息网站,做好就业信息化工作;
(十四)考评系部就业工作,奖励就业先进人员;
(十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时传达、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和要求;
(十六)加强学习交流,开展调查研究,改进就业工作,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立德树人及招生等方面向学校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十七)开展和完成其他就业工作及上级交办任务。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做好各项服务;
(四)开展大学生创新教育、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等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金使用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优秀项目予以推介、扶持;
(七)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八)协助创业大学生在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九)做好创业大学生申领创业补贴、申办小额贷款及其他享受政策优惠等工作;
(十)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扶持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
(十一)协助创业孵化项目申请各类创业扶持基金,并对成功孵化项目向社会予以推介;
(十二)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三)开展和完成其他创新创业工作及上级交办任务。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职业规划、就业创业等课程规划、教学实施及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和课题研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系统规划职业发展、就业创业等课程;
(二)构建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体系,创新适合各专业学生特点的教学模式;
(三)培养和形成一支相对稳定、指导能力较强的职业发展、就业创业等课程教学与咨询指导的师资队伍;
(四)开展职业发展、就业创业课程建设工作,负责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编写或选用教材,组织制作标准教学课件;
(五)指导和检查职业发展、就业创业课程教学工作;
(六)做好职业发展、就业创业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
(七)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改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教研室的引领作用;
(八)组织、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
第十三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其他系部领导、专业教研室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等为成员的系级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是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在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和支持下,负责全面开展本系的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及学院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系就业创业工作的制度、计划和措施;
(三)加强本系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本系学生就业创业的教育、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五)结合本系专业及学生情况,开拓和建立实习、就业基地,促进本系学生顺利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
(六)在毕业生求职阶段,及时推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发布的就业信息,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毕业生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
(七)积极关心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困难、就业困难、残疾及女性等学生的求职就业;
(八)负责组织本系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负责登记、审核毕业生自己联系就业单位的就业信息,负责统计、核实、跟踪和报送毕业生有关数据、信息和材料;
(九)做好本系毕业生提前上岗的相关准备工作,参与毕业生顶岗实习的驻点指导、巡回检查和跟踪调研等工作,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违约、工伤等情形导致的就业纠纷;
(十)负责本系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领发毕业证、报到证,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
(十一)做好毕业生延伸服务工作,继续在就业推荐、创业服务等方面帮助和关心离校毕业生;
(十二)加强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本系的专业特点、学生情况及工作实际进行总结和改革,不断推进本系就业工作;
(十三)开展和完成其他就业工作及交办任务。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一)宣传部:负责就业政策法规、特色经验、典型事迹和重大活动等报道工作,加强对外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
(二)组织部:在对干部任用、考核时,要突出就业工作业绩考核;办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做好“选调生”工作;
(三)团委: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负责上级团组织开展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的政策宣传和有关组织工作;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做好学生的创新创业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及时提供毕业生相关数据,特别是将教学管理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成绩情况等数据信息与就业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确保毕业生有关信息准确、真实;负责《大学生职业规划》、《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教育》和《就业实务指导》等课程的教学指导及安排工作;负责毕业生顶岗实习的制度拟订、计划安排、巡查指导和回访调研等工作;负责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五)学生处:负责预征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负责与招生就业办公室、相关系部等部门处理顶岗实习毕业生伤亡赔付等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工作;做好入伍、就业等毕业生的政审工作;负责大型招聘会的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七)计财处:负责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所涉及的学杂费清理结算工作;配合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核发毕业生的奖助学金、就业帮扶金、求职补贴、创业补贴和办理其他款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精神给职能部门预算核拨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经费;
(八)人事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对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与毕业生配备比例要求,做好人员配备工作;做好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及教师的培训、进修等工作;
(九)纪委办公室、监审处:负责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事件;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开展就业工作所需设备设施和工作场地的配备和保障工作;
(十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就业工作文件的印发转发、就业数据及材料的报送工作;负责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协调工作;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核签章工作;对就业方面的接待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十二)实习工厂:负责落实用人单位选聘毕业生所进行的实操测试工作;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落实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所需要的特种行业上岗证的取证工作;
(十四)培训中心:负责接洽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提出的培训项目,深化校企合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总结部署、教育指导、信息采集、组织招聘、求职服务、制定方案、毕业派遣等阶段。
(一)召开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分析上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制定本年度就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就业工作;
(二)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及指导工作;
(三)加强宣传,拓展市场,每年从3月份开始以走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宣传学校,宣传毕业生;
(四)做好推荐表的填写、打印和发放工作;建立毕业生基本信息库;
(五)从9月开始主要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提前向毕业生陆续发布招聘信息,搜集毕业生应聘报名情况;积极组织开展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组织、指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七)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毕业生就业数据;
(八)根据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和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九)办理毕业生离校、派遣和改派手续;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总结工作;
(十一)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遗留问题;
(十二)做好离校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帮扶、创业服务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就业准备
完成学业,做合格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与政策,掌握求职择业技巧;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认真填写就业推荐表,精心准备求职资料。
(二)就业流程
1.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应遵循下列流程:
(1)获取招聘信息
毕业生可通过用学号及登录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的密码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www.scetc.cn)或就业QQ群等渠道获取招聘信息。
(2)应聘报名
应聘校园招聘单位,一般须提前网上报名,即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在浏览单位招聘信息页面按提示点击报名。
(3)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按照提前公布或临时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积极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对相关约定事项达成一致后,按照规定的签约流程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5)核对已签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收领到返回的已签就业协议书后,应再次核对。若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办公室反馈意见。
2.自己联系就业的毕业生应遵循下列流程:
(1)录入信息
毕业生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www.scetc.cn),自行按要求录入就业单位的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等资质材料。
(2)审核信息
信息审核实行“二级”审核,即先后由系部、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
(3)办理协议
审核通过后,毕业生自行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打印、领取办理就业协议书。
(4)签订协议
毕业生按要求及时与自联就业单位完结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5)提交协议
毕业生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一份就业协议书备案。
(三)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
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包括:科研助理、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不就业拟升学、升学、应征义务兵、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出国、出境、其他暂不就业、待就业。毕业生选择其他毕业去向应遵循下列流程:
1.填写登记表
毕业生选择其他毕业去向,应按学校要求填写《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
2.审核登记表
毕业生将填写完毕的《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及时提交系部审核。
3.提交登记表
审核合格的《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系部提交招生就业办公室。
4.录入信息
招生就业办公室终审《其他毕业去向信息登记表》,并负责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到就业管理系统。
(四)提前上岗(顶岗实习)
按照签约单位约定及学校教学管理等规定,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可提前上岗培训和完成学校所要求的顶岗实习。
第十七条 单位招聘毕业生程序
(一)企业注册,提供招聘信息及资质资料
用人单位须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www.scetc.cn),按要求进行企业注册和提交招聘信息。
(二)宣传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招生就业办公室对用人单位企业注册信息、校园招聘信息和单位资质材料审核合格后,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宣传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毕业生应聘报名。
(三)举办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用人单位按照预约时间到学校举办宣讲、招聘会,与报名应聘的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互动交流、招聘考核和双向选择。
(四)确定录用名单,签订就业协议。
(五) 接收签约毕业生提前上岗培训(顶岗实习)和毕业入职。
第四章 就业指导教育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形势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成长、成才的有效手段。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就业观念、职业道德、生涯规划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法规、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求职技巧、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训练。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兴趣、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手册导读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就业指导课教学管理和课程体系建设,注重就业工作人员、就业课程教师的培训工作,全面搞好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性观念和后备军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应当按照不同年级来分阶段、分层次安排内容:
(一)一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发展教育,帮助学生提升自我认知能力,明确职业发展要素,做好成长成才规划。
(二)二年级就业指导教育,通过开设《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教育》必修课程等形式,侧重从理论上在就业制度、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择业观念、求职准备、面试礼仪、心理调适、角色转变、职业道德和创新创业基本知识等方面来开展。
(三)三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从实务上在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观念、毕业去向、就业准备、就业流程、就业协议、权益保护、顶岗实习、跟踪调研、企业推介等方面来开展。
第五章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是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和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须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校园大型双选会、专场招聘会,人才市场的供需洽谈会,到单位应聘或远程面试等。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在校内举办的招聘活动统一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的大型双选会、专场招聘会是在9~12月期间集中举办。专场招聘会是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的主要形式,一般是在周一至周五的每天下午举行。
第二十八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信息和安排,学校主要通过就业信息网、QQ工作群、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发布和通知,毕业生应及时报名,按时有序参加招聘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单位情况,包括单位简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待遇福利、食宿情况等;洽谈中要尊重学生,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文明礼貌。洽谈有意向的,则须做出诚信选择,一旦被单位录用,则须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举办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应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暴力、火灾、踩踏、坍塌、疾病传染等人为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做好应急预案。学生应听从指挥,自觉守纪律、讲秩序。
第六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制作和管理的,是用来综合反映毕业生个人信息、在校期间获奖及社会实践情况、自我评价、操行等级、辅导员(班主任)鉴定及课程成绩等情况,是毕业生求职应聘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 推荐表实行网上填写,毕业生须登录就业信息网进行,在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推荐表的填写工作。推荐表须如实填写,一经查证不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推荐表填写时间是5~6月份,印发时间是9月份。推荐表的填写安排、指导和审核印发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推荐表实行一人一份。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可用推荐表复印件。签约时才把推荐表原件交给用人单位。因毁损、涂污和遗失等原因需重新打印推荐表的,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系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材料;因解约原因需重新打印推荐表的,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解约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在就业过程中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书面体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总体上属格式合同,由四川省教育厅指导制订,适用民事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后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第三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期间:自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就业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实习协议书,而是学生毕业后有意向到用人单位工作和用人单位有意向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意向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提前上岗培训(顶岗实习)结束,就业协议书依然有效,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才终止。顶岗实习相对学校而言是教学环节,相对用人单位来讲却是入职前的上岗培训,学生上岗期间工作的岗位、内容和考评均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和实施。
第四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管理和制作,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因毁损、涂污和遗失等原因需重新申领就业协议书的,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系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材料;因解约原因需重新申领就业协议的,须向招生就业办公提供解约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情形及责任:
(一)毕业生签约后提前上岗前,需另外选择就业单位的,则须与原签约单位解约,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毕业生在上岗培训(顶岗实习)期间或上岗培训(顶岗实习)结束后,因工作表现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聘用条件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则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不违约,互不担责(故意行为导致工作表现达不到正式录用条件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不履行根本性约定而导致解除就业协议的,则用人单位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毕业生因本人原因提前终止上岗培训(顶岗实习),或上岗培训(顶岗实习)结束后无意向在签约单位工作,则须解除就业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五)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就业协议的,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毕业生因应征入伍而需解除就业协议的,则不属于违约,但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提交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着诚信原则,毕业生与单位签约后要违约的,应走正常的解约程序,如有困难,可通过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协助解决。如果不与签约单位办理解约、离厂等手续,擅自离职,不仅会影响学校品牌、学生信誉,而且也会影响毕业生将来再次就业的手续办理和毕业派遣。
就业协议书的解约流程:
1.自行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
2.按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3.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证明材料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各留存的一份就业协议书;
4.审核合格后,招生就业办公室准予解约登记。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是指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以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材料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形成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方案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就业单位基本信息、毕业生派遣信息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是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章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规范的原则,按既定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照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建立毕业生基本信息库。
(二)毕业生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就业证明材料(譬如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等)和其他毕业去向信息。
(三)依据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和其他毕业去向信息,判定毕业生去向类别,规范形成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就业单位基本信息和毕业派遣信息。
(四)组织核对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就业单位基本信息和毕业派遣信息。
(五)经核对校正,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六)打印就业报到证。
(七)提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盖章核签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毕业生派遣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是指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方案,向毕业生出具就业报到证,敦促毕业生迁移户口(若毕业生未将户口转入学校则不办理),办理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以及就业报到证的改办、补办和缓办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就业报到证是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打印派遣等信息,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系部负责分发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由保卫处负责指导和受理;毕业生档案整理和转送由学生处负责;党团组织关系由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办理。
第四十八条 就业报到证是由省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法定证件。就业报到证是到签派单位报到、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的依据。报到证一人一份,分“蓝色”和“白色”两联,“蓝色”联发放给毕业生到签派单位报到,“白色”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就业报到证签发类别是指根据国家的毕业生派遣政策,结合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对报到地所作的划分。
(一)去就业地报到
去就业地报到,实质是指到就业单位报到,其条件是国有单位并接收档户关系。
(二)回生源地报到
生源地,是指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回生源地报到是指毕业生回生源地的人事主管等部门(如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回生源地报到的毕业生包括:已就业的,但就业单位未接收档户或者未委托异地(非生源地)人事代理(托管);未就业的。
(三)去代理(托管)地报到
去代理(托管)地报到是指毕业生到人事代理(托管)机构(如XX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其条件是毕业生个人或就业单位与人事代理(托管)机构签订了代理(托管)协议。
委托人事(托管)代理,实质是解决毕业生档户及组织关系接收问题,其情形如下:
1.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托管)
毕业生在非生源地(异地)就业,但就业单位不愿或不能接收档户,而本人不愿意将档户关系派回生源地,则可以个人委托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托管)机构代理(托管)档户。
2.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托管)
(1)有人事权的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托管)
国有性质的就业单位,虽有人事权,但不接收档户,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托管)机构对招用毕业生的档户进行人事代理(托管)。
(2)无人事权的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托管)
非国有性质的就业单位无人事权,无资格接收档户,但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托管)机构对招用毕业生的档户进行人事代理(托管)。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获得报到证的条件:
1.是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已经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
肄业生或升学的毕业生不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五十一条 报到证必须妥善保管,涂改无效。
第五十二条 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其内容包括:高考原始档案、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学业成绩表、学年评语表、社会实践活动表、毕业生体检表、获奖材料、处分材料、入党(团)材料、就业通知书(就业办报到证的白色联)等材料。
第五十三条 档案的作用:用于身份关系、转正定级、计算工龄、养老金领取、评定职称、工作调动和考研、考公务员、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或手续的办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寄送,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就业方案向学生处提供就业通知书(白色联)和档案转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等资料和信息,毕业生一般不能自行提取个人档案到单位报到。
第五十五条 毕业派遣流程:
(一)毕业生派遣时间
学校毕业生派遣时间在每年6月底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二)毕业生派遣手续
1.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流程:首先领取《毕业生离校手续通知单》;其次按照《毕业生离校手续通知单》上所列举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签字盖章;最后将办理完毕的《毕业生离校手续通知单》交到所在系部。
2.领取或办理相关证
(1)领取毕业证。
(2)领取就业报到证。
(3)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除外)。
(4)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到就业报到证上的签派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否则,档案、户籍的接转手续得不到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报到手续时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除外)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 就业报到证改办、补办和缓办的规定及流程:
(一)就业报到证改办
就业报到证改办的对象包括应届毕业生和2000年以后的往届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改办,是指毕业生因辞退、辞职、变更档户接收单位或派遣信息错误等原因,需变更签派单位或其他派遣信息而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
除派遣信息错误的情形外,就业报到证改办的要求和流程:
1.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就业报到证改办资料
(1)原就业单位报到的改办资料
①原就业报到证(若遗失则提交市级以上登载就业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②毕业生和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③若是新签派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托管)机构,则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或人事代理(托管)协议;若是回生源地报到,则无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或人事代理(托管)协议。
(2)原生源地报到的改办资料
①原就业报到证(若遗失则提交市级以上登载就业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②新签派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托管)机构的就业证明材料或人事代理(托管)协议。除此之外,若毕业生有原就业单位的,则还须提交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原人事代理(托管)机构报到的改办资料
①原就业报到证(若遗失则提交市级以上登载就业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②毕业生或就业单位与原人事代理(托管)机构解除代理(托管)协议的证明材料。
③若是新签派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托管)机构,则须提供就业证明材料或人事代理(托管)协议;若是回生源地报到,则无须提供上述材料。
2.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改办材料。
3.审核合格后,招生就业办公室改办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报到证补办
就业报到证补办对象包括应届毕业生和2000年以后的往届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补办是指原就业报到证因遗失、过期、毁损和污损等原因致使毕业生不能办理报到手续而需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补办的要求和流程:
1.遗失原因的补办
(1)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查阅本人就业报到证的编号。
(2)在市级以上报纸登载就业报到证遗失声明。
(3)将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提交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
(4)审核合格的,补办就业报到证。
2.其他原因的补办
其他原因:是指就业报到证过期、毁损和污损。
(1)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原就业报到证或情况说明;
(2)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补办就业报到证。
(三)就业报到证缓办的规定和流程
就业报到证缓办是指毕业生因延迟毕业等原因,毕业后获得毕业证时才予以毕业派遣,办理就业报到证。
延迟毕业学生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流程:
1.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毕业证书;
2.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九章 就业工作考评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衡量人才培养、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保障等工作的水平和成效的重要指标。为切实提高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相应办法和要求,对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坚持工作实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考评系部年度就业工作内容包括:领导重视及制度保障;就业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就业工作实绩;理论研究与工作创新等。
第六十一条 考评各系部年度就业工作的办法:
1.每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一次,考评时间定于每年12月;
2.按照制定的就业工作考评细则,各系部先自评,最后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总评;
3.考评系部就业工作实行等级制,分为A、B、C三个等级;
4.根据考评等级或个人就业工作情况,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或“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1.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给予物质奖励。
2.就业工作年度考评连续落后的系部,学校将从责任追究、绩效评定、专业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的组织领导:
1.考评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实施。
2.各教学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